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2年度,2024號
SLDV,102,司促,2024,20130329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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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2年度司促字第2024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大慶遊覽客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乃珠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華曜旅行社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許俊雄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肆萬玖仟元,及自本支付
 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
  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 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之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3   月  29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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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大慶遊覽客運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華曜旅行社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