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024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大慶遊覽客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乃珠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華曜旅行社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許俊雄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肆萬玖仟元,及自本支付
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
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