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292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林顯力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柒仟叁佰柒拾柒元,及自
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
.九九計算之遲延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
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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