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253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盧永發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捌仟零肆元,及其中
新臺幣壹拾萬捌仟玖佰肆拾元,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.九七計算之遲延利息,
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