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122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
代 理 人 施世宏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高敏男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伍仟陸佰玖拾陸元,
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
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
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
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
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
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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