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032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柯象菊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王端蘋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貳仟零伍拾肆元,及其中
新臺幣叁萬壹仟肆佰陸拾伍元,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
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.七一計算之利
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