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2年度,3032號
SLDV,102,司促,3032,201302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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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2年度司促字第3032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柯象菊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王端蘋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貳仟零伍拾肆元,及其中
  新臺幣叁萬壹仟肆佰陸拾伍元,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
  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.七一計算之利
  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 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之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2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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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