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896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一品巧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育全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叁佰陸拾壹元,及自
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
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
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002526 等號電信設備,因欠費未
繳,業已拆機銷號,終止租用,至民國102 年01月止,
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21,361元正,迭經催繳,迄未清償
。
(二)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
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保權益。
(三)相關欠費子號:00000000、00000000、Y002526 、0000
0000、00000000、00000000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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