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785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陳重逢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柒萬捌仟肆佰玖拾伍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
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附表102 年度司促字第2785號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陳重逢 130│自民國 101年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五 │
│ │378495│0000000000│11月 07日 │ │ │
│ │元 │3 │起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違約金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違約金起算日│違約金截止日│違約金計算方式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陳重逢 130│自民國 101年│至清償日止 │自民國 101年 1│
│ │378495│0000000000│12月 06日 │ │2月 06日 起至 │
│ │元 │3 │起 │ │清償日止,按月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依61元計算之違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約金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相對人陳重逢於民國101 年1 月6 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
款( 帳號:00000000000000) 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
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。案經聲請人數
次通知其前來履行,均未獲置理,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
實,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。又依雙方約定,相對人並應給
付聲請人如違約金附表序號1 所示計算之違約金,此有約定
書足稽,故一併請求。
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,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
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,迅賜對相對人發
給支付命令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俾保債權,至感德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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