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731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謝澤洋即謝明華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叁佰壹拾伍元,及其中
新臺幣貳萬零玖拾陸元,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.八九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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