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637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東章一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李雙進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肆仟零玖拾陸元,及
其中新臺幣貳拾萬貳仟壹佰貳拾陸元,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
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
暨按月以新臺幣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
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
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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