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2年度,2637號
SLDV,102,司促,2637,201302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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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2年度司促字第2637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東章一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李雙進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肆仟零玖拾陸元,及
  其中新臺幣貳拾萬貳仟壹佰貳拾陸元,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
  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
  暨按月以新臺幣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
  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
  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之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2   月  19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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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