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2年度,2609號
SLDV,102,司促,2609,201302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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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2年度司促字第2609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吳永澤即吳家輔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伍仟柒佰零柒元,及其
  中新臺幣壹拾玖萬壹仟捌佰零壹元,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
  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.七計算之利
  息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  出異議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零陸元,及其中
  新臺幣貳萬零叁佰伍拾元,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六日起
  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.八八計算之利息,另
  按月計收新臺幣貳佰捌拾捌元之帳務管理費,否則應於本命
 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三、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。
四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五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之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2   月  20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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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