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554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朱炳昱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陳雯齡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郭欣華
一、債務人陳雯齡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柒仟陸佰貳拾元
,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
利率百分之三.七五計算之利息,暨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
計算之遲延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若債
權人對債務人陳雯齡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,由債務人郭
欣華向債權人為給付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
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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