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2年度,2540號
SLDV,102,司促,2540,201302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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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2年度司促字第2540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
代 理 人 李旭堂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李俊德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玖仟柒佰壹拾壹元,及其
  中新臺幣玖萬貳仟元,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
  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.九七計算之利息,並賠
 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
  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之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2   月  19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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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