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540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
代 理 人 李旭堂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李俊德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玖仟柒佰壹拾壹元,及其
中新臺幣玖萬貳仟元,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.九七計算之利息,並賠
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
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