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338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任諒恭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叁萬壹仟肆佰貳拾陸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
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附表
102年度司促字第2338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任諒恭 │自民國102年1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7.56% │
│ │425000│ │月3日起 │ │ 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違約金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違約金起算日│違約金截止日│違約金計算方式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任諒恭 │自民國102年1│至清償日止 │逾期在六個月以│
│ │425000│ │月3日起 │ │內者依上開利率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百分之十,逾期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超過六個月部分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依上開利率百分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之二十計算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緣債務人任諒恭於民國(以下同)101 年1 月3 日向聲請
人借款新臺幣(以下同)51萬元整,借款期限自101 年1
月3 日起至106 年1 月2 日止,利息按年利率7.56% 計算
,並應按月攤還本息。如有任何一期本金或利息未如期攤
還,其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,借款人喪失期限之利益,遲
延履行給付本金或利息時,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,其逾
期在六個月以內償還者,按上開利率10% ;逾期六個月以
上者,其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20% 加付違約金。
(二)詎料債務人等就上開借款之本息僅繳息至102 年1 月2 日
,其後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,尚有431426元之本金及利
息未支付,及其中425000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、
違約金未給付,經聲請人迭次催討,相對人等均置之不理
,依約相對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,全部債務視為到期,聲
請人得向相對人等請求全數清償。
(三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茲為求清償之簡便
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
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速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
令,實為法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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