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336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泳澄國際有限公司即凱威家飾禮品開發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游溢淀即游凱超
人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張溧涵即張琴英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貳拾伍萬元,及自民
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四日
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
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
息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
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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