殺人等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刑事),重訴字,89年度,2號
TNDM,89,重訴,2,2000081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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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       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號
  公 訴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  被   告 甲○○
  選任辯護人 黃紹文律師
        黃溫信律師
        徐美玉律師
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,本院裁定如左:
主 文
被告陳清清杰羈押期間,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日起延長貳月。 理 由
右列被告甲○○因殺人案件,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,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,認有羈押必要,經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日將其收押,嗣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三日經本院裁定延長羈押二個月,再於同年五月二十二日裁定延長羈押二個月,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,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,特為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四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
法 官 鄧 希 賢
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 應附繕本 )。 書記官 陳 美 蓉
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四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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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