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298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余國興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零壹拾叁元,及
其中新臺幣壹拾叁萬肆仟捌佰壹拾伍元,自民國一百零二年
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.七一計算
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延滯第一個月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,延滯第二個月須給付新
臺幣肆佰元,延滯第三個月須給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,
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
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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