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2年度,2298號
SLDV,102,司促,2298,201302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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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2年度司促字第2298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余國興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零壹拾叁元,及
  其中新臺幣壹拾叁萬肆仟捌佰壹拾伍元,自民國一百零二年
  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.七一計算
  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  延滯第一個月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,延滯第二個月須給付新
  臺幣肆佰元,延滯第三個月須給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,
  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
  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  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之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2   月  7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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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