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208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鄭雪英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零伍拾玖元,及
其中新臺幣玖萬陸仟伍佰玖拾貳元,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
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.七一計算之利
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延滯
第一個月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,延滯第二個月須給付新臺幣
肆佰元,延滯第三個月須給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,違約
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
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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