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180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宜蘭縣冬山鄉農會
法定代理人 游文雄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楊進源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吳清正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佰叁拾萬元,及自民國
一百零一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
二.二九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三十一日起
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
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
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