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1年度,3180號
SLDV,101,司促,3180,201202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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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1年度司促字第3180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張佑邦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張榮章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伍萬叁仟壹佰壹拾伍
  元,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
  分之三.五八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七日起至
  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
 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
 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 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之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2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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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