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1889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宋昱萱
劉惠茹
王嘉
李宗勳
湯鈞淳
朱致維
吳威利
李佳珮
林威延(兼共同送達代收人)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政瑩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宋月微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宋昱萱清償新臺幣陸萬貳仟壹佰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劉惠茹清償新臺幣陸萬柒仟陸佰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三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嘉清償新臺幣肆萬壹仟捌佰元,否則應
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宗勳清償新臺幣肆萬貳仟捌佰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五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湯鈞淳清償新臺幣柒萬伍仟肆佰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六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朱致維清償新臺幣陸萬柒仟捌佰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七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威利清償新臺幣叁萬壹仟捌佰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八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佳珮清償新臺幣陸萬陸仟玖佰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九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威延清償新臺幣捌萬叁仟捌佰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十、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。
十一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十二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
有同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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