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0年度,22437號
SLDV,100,司促,22437,201112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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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0年度司促字第22437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趙榮芳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孟常珍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李金滿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陳麗滴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肆萬壹仟肆佰伍
  拾陸元,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
  年利率百分之九.五計算之利息,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
  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 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  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之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12  月  28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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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