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0年度,22361號
SLDV,100,司促,22361,20111227,1

1/1頁
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0年度司促字第22361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
代 理 人 林瓊芬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藍蔻汽車用品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洪崇哲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玖萬伍仟柒佰元,及自民
  國一百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
  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
 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之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12  月  27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
1/1頁


參考資料
藍蔻汽車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