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2361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
代 理 人 林瓊芬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藍蔻汽車用品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洪崇哲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玖萬伍仟柒佰元,及自民
國一百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
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
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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