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0年度,22189號
SLDV,100,司促,22189,201112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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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0年度司促字第22189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
代 理 人 蘇承宏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蔡輝雄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捌仟玖佰壹拾陸元,
  及其中新臺幣玖萬肆仟柒佰壹拾貳元,自民國一百年八月四
 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.七一計算之利息
  ,暨按延滯第一個月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,延滯第二個月須
  給付新臺幣肆佰元,延滯第三個月須給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逾
  期手續費,其應計付之逾期手續費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
  三個月計算為限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 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之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12  月  26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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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