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2188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亮丞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藍蔻汽車用品股份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洪崇哲
人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藍英瑛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柒萬肆仟肆佰伍
拾伍元,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
率百分之六.一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日起
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
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
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捌拾壹萬捌仟陸佰叁
拾叁元,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
利率百分之五.一二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
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
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
約金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提出異議。
三、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。
四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五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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