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0年度,22188號
SLDV,100,司促,22188,20111223,1

1/1頁
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0年度司促字第22188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亮丞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藍蔻汽車用品股份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洪崇哲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藍英瑛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柒萬肆仟肆佰伍
  拾伍元,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
  率百分之六.一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日起
  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
  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
  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  異議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捌拾壹萬捌仟陸佰叁
  拾叁元,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
  利率百分之五.一二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
  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
  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
  約金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  提出異議。
三、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。
四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五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之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12  月  23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
1/1頁


參考資料
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藍蔻汽車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