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0年度,22162號
SLDV,100,司促,22162,201112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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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0年度司促字第22162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陳羽芯即陳詩潔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肆仟貳佰貳拾伍元,及如
  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 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12  月  22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附表100 年度司促字第22162 號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陳羽芯即陳│自民國100年1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20%計 │
│  │75589 │詩潔   │2月20日   │      │算之利息 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( 一) 債務人陳羽芯即陳詩潔於2008年10月1 日向債權人借
    款130,000 元,約定自2008年10月1 日起至2013年10月
    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.00 採機
    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
    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
    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
    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
    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
    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2011年12月19日止累計84,225
    元正未給付,其中75,589元為本金;7,652 元為利息;
    984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
    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。
  ( 二)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
    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
   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
    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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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