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2106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陳志銘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章金妹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肆仟捌佰捌拾捌
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
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
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附表
100年度司促字第22106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陳志銘、章│自民國100年8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2.83% │
│ │214888│金妹 │月1日起 │ │ 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違約金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違約金起算日│違約金截止日│違約金計算方式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陳志銘、章│自民國100年9│至清償日止 │逾期在六個月以│
│ │214888│金妹 │月2日起 │ │內者依上開利率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百分之十,逾期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超過六個月部分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依上開利率百分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之二十計算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一、 緣債務人陳志銘於民國95年12月至99年5月間邀同債務
人章金妹為連帶保證人,向聲請人訂借「就學貸款放款借據
」1紙,結欠本金計新臺幣214,888元整,另加計利息與違約
金、詳如附表所載。
二、 依借據約定,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
、利息時,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,債權人得終止契約,追償
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,詎債務人陳志銘自就讀學校畢業後
未依約履行,迭經催討未果,債務人章金妹既為連帶保證人
,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,為此狀請 鈞院鑑核,賜准對債務
人核發支付命令,實為德便。
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,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
,無法送達時,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
之規定,准予寄存送達,實感德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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