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0年度,22099號
SLDV,100,司促,22099,201112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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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0年度司促字第22099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
代 理 人 謝孝晴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邱汛涌即邱家成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玖仟壹佰肆拾元,及其中
  新臺幣柒萬玖仟零肆拾元,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七日起至清
  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.二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
  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
 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 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  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之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12  月  22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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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