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0年度,22081號
SLDV,100,司促,22081,20111222,1

1/1頁
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0年度司促字第22081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
代 理 人 鄧文彥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陳紫綾即陳智卿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貳佰壹拾伍元,及自民國
  九十六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計算
  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
  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
  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
  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
  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之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12  月  22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
1/1頁


參考資料
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