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2081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
代 理 人 鄧文彥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陳紫綾即陳智卿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貳佰壹拾伍元,及自民國
九十六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計算
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
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
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
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
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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