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1902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
代 理 人 林韋辰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陳宗泰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顏振坤
一、債務人陳宗泰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捌佰萬元,及自民
國一百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.
一九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
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
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
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若債權人對債務人陳宗泰之財產
強制執行無效果時,由債務人顏振坤向債權人為給付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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