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0年度,21883號
SLDV,100,司促,21883,201112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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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0年度司促字第21883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陳湘芸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柳如承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政瑩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宋月微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湘芸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貳佰零壹元,
  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
  五計算之利息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
  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湘芸清償新臺幣柒萬貳仟貳佰零壹元,
  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
  之五計算之利息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
  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三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柳如承清償新臺幣陸萬貳仟壹佰零捌元,
  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
  五計算之利息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
  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柳如承清償新臺幣柒萬柒仟壹佰零捌元,
  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
  之五計算之利息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
  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五、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。
六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七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之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12  月  19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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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政瑩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