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1883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陳湘芸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柳如承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政瑩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宋月微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湘芸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貳佰零壹元,
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
五計算之利息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
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湘芸清償新臺幣柒萬貳仟貳佰零壹元,
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
之五計算之利息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
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三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柳如承清償新臺幣陸萬貳仟壹佰零捌元,
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
五計算之利息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
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柳如承清償新臺幣柒萬柒仟壹佰零捌元,
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
之五計算之利息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
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五、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。
六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七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