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0年度,21857號
SLDV,100,司促,21857,201112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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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0年度司促字第21857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蘇志超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蘇徐如珠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玖佰零捌元,及
  自民國一百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
  .七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
  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
  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賠
 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
  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12  月  19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緣債務人蘇志超前就讀景文技術學院時,邀同債務人蘇徐
   如妹為連帶保證人,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借據新臺
   幣800,000 元,約定由聲請人憑債務人出具之「撥款通知
   書」撥款,債務人於本教育階段內各學期共申借1筆 貸款
   金額為27,908元,並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
   伍後滿一年之日起,按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之
   原則計算,開始分12期,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
   或利息,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,除應自遲延
   日起按約定利率(即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
   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1.55% 計算),計付遲延利息外,並
   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,本金自到期日起,利息自付息日
   起,照應還款額,逾期六個月以內者,按借款利率百分之
   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,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
   違約金。
(二)詎債務人蘇志超借得前開款項後,自100 年08月01日起,
   並未依約履行債務,迄今尚結欠本金27,908元及利息、違
   約金未還,迭經催討無效,爰依據借據條款第八條之約定
   ,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,所
   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。另債務人蘇徐如妹既為連帶保證人
   依法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
   五0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
   命令以維權益,實感法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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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