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0年度,21778號
SLDV,100,司促,21778,201112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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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0年度司促字第21778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宗才靜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王言仲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伍拾萬元,及自民國九十
  二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
  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 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之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12  月  27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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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