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0年度,21732號
SLDV,100,司促,21732,201112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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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0年度司促字第21732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秦中吉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伍仟陸佰玖拾柒元,及其
  中新臺幣陸萬捌仟捌佰伍拾捌元,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一日
  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.九七計算之利息,
  暨按月以新臺幣貳仟元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
  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
  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12  月  15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(一)債務人秦中吉於089年02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,
  經聲請人核發使用,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
  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,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
  ,逾期繳付者,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。
  (二)債務人迄098年04月底尚積欠聲請人85,697元整未為
  清償(含消費款68,858元、已到期之利息6,839元及違約金10
  ,000元),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,仍不還款,為此確有必要
  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、消費款、預借現
  金、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,計新臺幣68,858元自09
  8年06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9.97%計算之利息,暨
  以每月2000元整計算之違約金。
  (三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爰依民事訴訟
  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
  命令督促其履行,實感德便。
   謹   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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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