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1652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
代 理 人 吳英仁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藍蔻汽車用品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洪慶儒即洪崇哲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藍英瑛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萬零壹拾元,及自民
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
.六九五計算之利息,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
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
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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