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1646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張智建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柒萬零貳佰零玖元,及如
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附表100 年度司促字第21646 號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張智建 │100年12月10 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20%計 │
│ │109252│ │日 │ │算之利息。 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│張智建 │100年12月10 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20%計 │
│ │55650 │ │日 │ │算之利息。 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 一) 、債務人張智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依約債務
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。卡號:00000000000000
00卡別:MasterCard。債務人至100 年12月9 日止累
計248,385 元正未給付,其中109,252 元為消費款;
135,802 元為循環利息;3,331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
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
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。
( 二) 、債務人張智建於93年12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250,00
0 元,約定分15期攤還,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
日,未按期攤還本息時,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,依
應繳金額按年息百分之二十加付延遲利息。詎債務人
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
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100 年12月
9 日止累計121,824 元正未給付,( 其中55,650元為
本金,66,174元為利息,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
他費用) 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
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。
( 三) 、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
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
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依督
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