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0年度,21646號
SLDV,100,司促,21646,20111213,1

1/1頁
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0年度司促字第21646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張智建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柒萬零貳佰零玖元,及如
  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 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12  月  13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附表100 年度司促字第21646 號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張智建  │100年12月10 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20%計 │
│  │109252│     │日     │      │算之利息。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│張智建  │100年12月10 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20%計 │
│  │55650 │     │日     │      │算之利息。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( 一) 、債務人張智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依約債務
     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。卡號:00000000000000
     00卡別:MasterCard。債務人至100 年12月9 日止累
     計248,385 元正未給付,其中109,252 元為消費款;
     135,802 元為循環利息;3,331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
     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
     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。
  ( 二) 、債務人張智建於93年12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250,00
     0 元,約定分15期攤還,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
     日,未按期攤還本息時,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,依
     應繳金額按年息百分之二十加付延遲利息。詎債務人
     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
     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100 年12月
     9 日止累計121,824 元正未給付,( 其中55,650元為
     本金,66,174元為利息,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
     他費用) 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
     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。
  ( 三) 、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
     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
     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依督
     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