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1616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楊可棠即楊雅心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陸萬零伍佰零伍元,及其
中新臺幣叁拾壹萬貳仟叁佰貳拾陸元,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
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並
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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