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0年度,21616號
SLDV,100,司促,21616,201112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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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0年度司促字第21616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楊可棠即楊雅心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陸萬零伍佰零伍元,及其
  中新臺幣叁拾壹萬貳仟叁佰貳拾陸元,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
 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並
 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 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之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12  月  13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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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