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1554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謝達富即趙秀華之繼承人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謝佩蓉即趙秀華之繼承人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謝承孝即趙秀華之繼承人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謝承浩即趙秀華之繼承人
一、債務人謝承孝、謝承浩應於限定繼承趙秀華之遺產範圍內,
與債務人謝達富、謝佩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
叁仟壹佰陸拾伍元,及其中新臺幣玖萬玖仟柒佰貳拾肆元,
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
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按月以百分之○.五計算之違約
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
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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