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1518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
代 理 人 林進金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劉建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劉基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劉耀銘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萬柒仟肆佰壹拾玖元,及
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
之七.二一四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六日起
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
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
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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