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0年度,21437號
SLDV,100,司促,21437,201112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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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0年度司促字第21437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陳育哲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捌萬零捌元,及如附表所
  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
 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12  月  16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附表
100年度司促字第21437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陳育哲  │100年12月7日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20%計 │
│  │172536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算之利息。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│陳育哲  │100年12月7日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20%計 │
│  │35161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算之利息。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3│新臺幣│陳育哲  │100年12月7日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20%計 │
│  │7641元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算之利息。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 、債務人陳育哲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依約債務人即
    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。卡號:0000000000000000卡別
    :Visa。債務人至100 年12月6 日止累計625,628 元正
    未給付,其中172,536 元為消費款;449,492 元為循環
    利息;3,6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
   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
    。
(二) 、債務人陳育哲於86年4 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200,000 元
    ,約定分20期攤還,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,未
    按期攤還本息時,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,依應繳金額
   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加付延遲利息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
    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
    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100 年12月6 日止累計126,
    820 元正未給付,( 其中35,161元為本金,91,659元為
    利息,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) ,債務人依
   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。
(三) 、債務人陳育哲於87年6 月9 日向債權人借款100,000 元
    ,約定分15期攤還,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,未
    按期攤還本息時,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,依應繳金額
   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加付延遲利息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
    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
    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100 年12月6 日止累計27,5
    60元正未給付,( 其中7,641 元為本金,19,919元為利
    息,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) ,債務人依約
   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。
(四) 、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
    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
    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
   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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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