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1393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一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徐永平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藍蔻汽車用品股份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洪崇哲
人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藍英瑛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捌拾萬壹仟元,及自
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
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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