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0年度,21393號
SLDV,100,司促,21393,201112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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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0年度司促字第21393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一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徐永平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藍蔻汽車用品股份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洪崇哲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藍英瑛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捌拾萬壹仟元,及自
  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
 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  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  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之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12  月  9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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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藍蔻汽車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一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