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1336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高靜芬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高郁涵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捌仟伍佰肆拾陸元,
及其中新臺幣叁萬肆仟玖佰柒拾玖元,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
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.九八計算之利
息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出異議。
二、債務人高靜芬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伍仟肆佰柒拾
肆元,及其中新臺幣貳拾壹萬叁仟陸佰捌拾陸元,自民國九
十五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.九
八計算之利息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
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三、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。
四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五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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