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0年度,21336號
SLDV,100,司促,21336,201112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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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0年度司促字第21336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高靜芬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高郁涵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捌仟伍佰肆拾陸元,
  及其中新臺幣叁萬肆仟玖佰柒拾玖元,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
 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.九八計算之利
  息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  出異議。
二、債務人高靜芬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伍仟肆佰柒拾
  肆元,及其中新臺幣貳拾壹萬叁仟陸佰捌拾陸元,自民國九
  十五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.九
  八計算之利息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
  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三、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。
四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五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之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12  月  9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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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