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0年度,21255號
SLDV,100,司促,21255,201112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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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0年度司促字第21255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陳均慧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壹仟貳佰陸拾貳元,並賠
 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
  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之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12  月  9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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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