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0年度,21205號
SLDV,100,司促,21205,201112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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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0年度司促字第21205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台北港貨櫃碼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浩基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葉東穎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貳仟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
 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
  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 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之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12  月  7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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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北港貨櫃碼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