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0年度,21120號
SLDV,100,司促,21120,20111219,2

1/1頁
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0年度司促字第21120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鵬泰顧問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光旭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鼎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倪心燕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仟零玖拾伍元,並賠償督促
 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
  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之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12  月  19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
1/1頁


參考資料
鼎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鵬泰顧問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泰顧問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