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0年度,21099號
SLDV,100,司促,21099,201112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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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0年度司促字第21099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蔡水根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陸佰玖拾柒元,及自
  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
  五計算之利息,暨按月以百分之○.五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
 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
  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12  月  8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融監
   督管理委員會98年8 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9840006080 號
   函核准於98年9 月1 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權業務移轉於
   聲請人,合先敘明。
(二)債務人蔡水根於088 年08月間向案外人申請信用卡,經案
   外人核發信用卡使用,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
   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,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
   簽帳款,逾期繳付者,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
   違約金。
(三)債務人迄100 年09月底積欠聲請人49,697元整未為清償(
   含消費款49,697元) ,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,仍不還款,
   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、
   消費款、預借現金、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,計新
   臺幣49,697元自100 年11月0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
   % 計算之利息,暨以每月0.5%計算之違約金。
(四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
   508 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
   督促其履行兼為債權讓與之通知,實感德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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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