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1020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蘇志超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蘇立興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蘇徐如珠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叁仟伍佰陸拾陸元
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
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
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附表100 年度司促字第21020 號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蘇立興、蘇│自民國100年7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二點│
│ │103566│志超、蘇徐│月1日起 │ │七五 │
│ │元 │如珠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違約金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違約金起算日│違約金截止日│違約金計算方式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蘇立興、蘇│自民國100年8│至清償日止 │逾期在六個月以│
│ │103566│志超、蘇徐│月2日起 │ │內者依上開利率│
│ │元 │如珠 │ │ │百分之十,逾期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超過六個月部分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依上開利率百分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之二十計算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、緣債務人蘇志超於民國90年間至民國93年間邀同債
務人蘇立興、蘇徐如珠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
【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】2 筆,共計新臺幣10萬
3,566 元整。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(
休學或退學)滿一年之日起,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
還本息,共分60期。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,
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,對應
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,照應還款額,逾期六個
月以內者,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六個月以
上者,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。
(二)、詎債務人蘇志超自就讀學校完成後,並未依約履行
,尚欠本金新臺幣10萬3,566 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
利息、違約金未償,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
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,借款即視為
全部到期。另債務人蘇立興、蘇徐如珠既為連帶保
證人,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