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0年度,21020號
SLDV,100,司促,21020,2011120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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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0年度司促字第21020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蘇志超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蘇立興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蘇徐如珠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叁仟伍佰陸拾陸元
  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
  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
  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12  月  2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附表100 年度司促字第21020 號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蘇立興、蘇│自民國100年7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二點│
│  │103566│志超、蘇徐│月1日起   │      │七五     │
│  │元  │如珠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違約金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違約金起算日│違約金截止日│違約金計算方式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蘇立興、蘇│自民國100年8│至清償日止 │逾期在六個月以│
│  │103566│志超、蘇徐│月2日起   │      │內者依上開利率│
│  │元  │如珠   │      │      │百分之十,逾期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超過六個月部分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依上開利率百分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之二十計算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(一)、緣債務人蘇志超於民國90年間至民國93年間邀同債
      務人蘇立興蘇徐如珠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
      【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】2 筆,共計新臺幣10萬
      3,566 元整。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(
      休學或退學)滿一年之日起,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
      還本息,共分60期。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,
      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,對應
      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,照應還款額,逾期六個
      月以內者,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六個月以
      上者,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。
  (二)、詎債務人蘇志超自就讀學校完成後,並未依約履行
      ,尚欠本金新臺幣10萬3,566 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
      利息、違約金未償,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
     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,借款即視為
      全部到期。另債務人蘇立興蘇徐如珠既為連帶保
      證人,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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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