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0905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陳昌蛟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捌仟壹佰零陸元,及其中
新臺幣柒萬叁仟捌佰柒拾柒元,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三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陸萬玖仟壹佰陸拾陸元,
及其中新臺幣肆拾捌萬捌仟貳佰陸拾叁元,自民國一百年十
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.二五
計算之利息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
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三、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。
四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五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、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
決有同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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