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0年度,20883號
SLDV,100,司促,20883,201112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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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0年度司促字第20883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
代 理 人 黃良俊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陳佳慧即陳衍利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伍仟肆佰捌拾柒元,及
  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肆佰零捌元,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
  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.七一計算
  之利息,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
 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
  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之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12  月  14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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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