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0年度,20856號
SLDV,100,司促,20856,2011120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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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0年度司促字第20856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
代 理 人 黃良俊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何信茂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肆佰捌拾叁元,
  及其中新臺幣柒萬壹仟伍佰貳拾元,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
 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.七一計算之
  利息,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
 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
  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之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12  月  2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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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