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0692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謝叔憓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義信會計師事務所
法定代理人 賈國棟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玖佰零壹元與人
民幣壹佰伍拾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
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
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
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